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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大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
推行建议(征求建议稿)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二手车流通,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行为,加大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扩大汽车消费,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进步,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方法》)《二手车流通企业营运管理规范》(商务部2015年第58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等文件需要,结合我市实质,提出如下推行建议。
1、总体需要
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围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角逐、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严格实行商务部《管理方法》,遵循破除垄断,鼓励角逐,促进进步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断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强部门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健全我市二手用户体备案和二手车发票管理,便利二手车出售登记,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打造行业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达成信息共享,严厉打击二手车垄断买卖、违规买卖行为,维护行业公平角逐,切实保障二手车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进步。
2、加大行业规范管理
(一)注册登记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拥有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设立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有规范的名字。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车辆销售”。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其他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应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核定经营范围。
(二)备案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文件和规范需要,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市场等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准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门店,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进步及城市商业进步有关规定。新设立企业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参照《管理方法》和《管理规范》进行建设,进一步有序扩大我市二手车市场数目和规模。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字、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合等经营内容信息。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按需要通过应用系统准时、准确、全方位报送有关经营信息等。对完成备案的企业,商务部门准时向公安、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推送备案企业信息。
(三)开具买卖发票
1.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出售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买卖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买卖的,应当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如实开具发票,不能虚开发票金额。已备案车辆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出售登记手续。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持有空闲少于一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车辆销售企业、二手车市场企业、拍卖企业等不能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买卖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置。
2.开具二手车买卖服务费发票
二手车市场为办理二手车买卖、过户的用户提供买卖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成本,应向用户提供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二手车买卖服务事情及定价标准如下:
(1)二手车买卖服务事情
二手车买卖服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情:查看用户和汽车信息;面签注册;扫描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新老用户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帮助填写二手车交易合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交费发票;打印转移登记表;将开票信息及汽车其他信息上传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买卖档案需保存3年以上,提供查档服务。
(2)二手车买卖服务费
依据价格法律规定,二手车市场买卖服务费放开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企业自主拟定怎么收费。企业自主定价时应充分参考周围区域相同种类企业怎么收费,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结合企业经营状况,拟定合理价格,公平角逐、反对垄断。
(四)汽车转移登记业务
二手车买卖完成后,现汽车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与其他凭证,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严格落实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全方位取消限迁政策,促进我市二手车自由流通。已备案车辆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出售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不能存在对二手车买卖发票异地办理不互认、推诿、刁难等问题。
3、规范二手车买卖行为
(一)核实买卖信息
1.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核实二手车买卖双方当事人和买卖汽车的有关信息及凭证等。核实内容包含: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2.委托别人或企业代理供应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与其签订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与证明委托汽车处置事实的音视频资料;
3.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名字一致;
4.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与汽车号牌、汽车辨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一致;
5.买卖汽车不是《管理方法》规定的禁止买卖汽车;
6.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供应汽车时,应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二)服务明示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在经营场合显眼地方明示买卖服务步骤、服务项目、怎么收费、监督电话等内容,不能向买家收取约定以外的成本。
(三)买卖合同
进行二手车买卖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本本由国务
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定。
(四)出货凭证
二手车买卖完成后,卖方应当准时向买方出货汽车、号牌及有关凭证,凭证不全的应以书面方法予以说明并经买方确认。汽车有关凭证主要包含:
1.《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2.《机动车辆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险与车船用税缴付凭证;
5.汽车“三包”凭证(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时提供)。
(五)买卖档案保存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打造完整的二手车买卖档案,买卖档案保存期不能少于3年。
4、强化监管
(一)认真履职尽责,加大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借助“双随机、一公开”方法对二手车有关经营活动拓展平时监督检查,并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引导企业加大营运管理,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买卖服务价格,自觉依法、守法经营。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准时将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新设立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场合是不是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出具证明文件;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风险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买卖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反不正当角逐执法与配合上级部门反垄断执法,依法加大合同格式条约监督检查,保护买家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打造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置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准时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协调联动,促进行业进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当地公安、自规、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的交流协调,努力构建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的合作机制,一同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形成布局合理、买卖便利、功能健全、规范有序、健康进步的二手车流整体系。
本《推行建议》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